为了规范城市森林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森林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与管理。
1.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森林建设项目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监督项目实施,并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
2.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森林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指导各区(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3. 各区(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森林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组织项目设计和施工,并进行监督和管理。
1.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城市森林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 各区(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森林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 城市森林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建设目标、空间布局、树种选择、工程量和投资预算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1.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森林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各区(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实施工作。
2. 各区(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设计和施工。项目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3.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4.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森林建设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森林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和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7.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公示制度,将城市森林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8.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制度,定期对城市森林建设项目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为后续项目的规划和实施提供参考。
9.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安全运行。
10. 各区(县)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