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了推进城市绿化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3.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注重实效的原则。
1.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2.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划定城市绿线,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3.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城市自然环境条件,优化绿地布局和结构。
1.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注重提高绿化质量,加强植物多样性保护。
2.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确保绿地的生态、景观、休闲等综合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3.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绿化项目。
1. 城市绿化养护应当按照责任分工,明确各方职责,确保绿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 城市绿化养护应当注重植物养护和设施维护,保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3. 城市绿化养护应当加强病虫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植物生长健康。
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