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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最新

2024-03-31 05:33绿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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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监督。

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保护生态的原则,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形成独特的城市绿化风貌。

二、城市绿化规划

第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布局绿地系统,确定各类绿地的保护范围和界线,确保绿地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景观设计,合理利用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形成城市独特的绿化风貌。

三、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植物多样性,合理配置乔木、灌木、花卉等植物,提高绿化水平。

第九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注重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的建设,并加强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如需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城市绿化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资金应当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事业,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等各类绿地。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绿化建设资金。该资金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

五、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监督与考核,确保各项绿化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化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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